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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0041号
致: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1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岭南生态文
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
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健波先生因公出差
法律意见书
通过线上参会,不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周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89,953,41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5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0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9,138,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368,1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7%;2,670,0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7%;651,9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0.3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16,5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95%;2,670,0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2%;651,9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340,9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0%;2,706,2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5%;642,9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89,3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62%;2,706,2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5%;642,9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408,7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16%;2,639,7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6%;641,6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57,1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389%;2,639,7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2%;641,6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9%。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290,4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65%;2,698,3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8%;70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38,8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29%;2,698,3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3%;701,3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6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380,6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85%;2,666,8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2%;642,6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29,0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24%;2,666,8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2%;642,6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295,5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89%;2,735,5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2%;659,0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43,9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04%;2,735,5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0%;659,0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292,3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4%;2,737,3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0%;660,4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40,7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94%;2,737,3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2%;660,4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401,5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2%;2,641,9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6%;646,6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49,9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42%;2,641,9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8%;646,6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1%。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1,336,1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78%;2,641,9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6%;712,0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84,5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97%;2,641,9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8%;712,0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0,637,9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6%;3,392,0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0%;660,100股弃权(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086,36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936%;3,392,025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10%;660,100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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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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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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