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engyifa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Tel:(+86)(755)26904844 传真/Fax:(+86)(755)2690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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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文号:【2025】正亦法意字第 002 号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贵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
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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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1、公司提供给本所
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
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
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
电话号码、以及“截止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中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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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2025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
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
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5,859,554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97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村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共计 4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为 136,128,055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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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选举李中秋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陆阜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嵇雄杰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熊新华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查燕云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高洁芬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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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殷股东会对
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类 别 所获票数(票)
与会全体股东 135,912,272
与会 A 股股东 119,342,712
与会 B 股股东 16,569,560
表决结果:当选。
类 别 所获票数(票)
与会全体股东 135,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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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 A 股股东 119,342,712
与会 B 股股东 16,569,560
表决结果:当选。
类 别 所获票数(票)
与会全体股东 135,912,271
与会 A 股股东 119,342,711
与会 B 股股东 16,569,560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类 别 所获票数(票)
与会全体股东 135,912,287
与会 A 股股东 119,342,727
与会 B 股股东 16,569,560
表决结果:当选。
类 别 所获票数(票)
与会全体股东 135,912,272
与会 A 股股东 119,342,712
与会 B 股股东 16,569,560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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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所获票数(票)
与会全体股东 135,912,270
与会 A 股股东 119,342,710
与会 B 股股东 16,569,560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三:《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61,455 99.8777% 163,700 0.1203% 2,800 0.0021%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102,001 37.9891% 163,700 60.9681% 2,800 1.0428%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8,995 99.8774% 143,700 0.1202% 2,800 0.0023%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82,460 99.8795% 20,000 0.120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61,455 99.8777% 163,700 0.1203% 2,800 0.0021%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102,001 37.9891% 163,700 60.9681% 2,800 1.0428%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8,995 99.8774% 143,700 0.1202% 2,800 0.0023%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82,460 99.8795% 20,000 0.120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关于修订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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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59,255 99.8761% 163,700 0.1203% 5,000 0.0037%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99,801 37.1697% 163,700 60.9681% 5,000 1.8622%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6,795 99.8756% 143,700 0.1202% 5,000 0.0042%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82,460 99.8795% 20,000 0.120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59,255 99.8761% 163,700 0.1203% 5,000 0.0037%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99,801 37.1697% 163,700 60.9681% 5,000 1.8622%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6,795 99.8756% 143,700 0.1202% 5,000 0.0042%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82,460 99.8795% 20,000 0.120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61,455 99.8777% 163,700 0.1203% 2,800 0.0021%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102,001 37.9891% 163,700 60.9681% 2,800 1.0428%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8,995 99.8774% 143,700 0.1202% 2,800 0.0023%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82,460 99.8795% 20,000 0.120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61,455 99.8777% 163,700 0.1203% 2,800 0.0021%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102,001 37.9891% 163,700 60.9681% 2,800 1.0428%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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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8,995 99.8774% 143,700 0.1202% 2,800 0.0023%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82,460 99.8795% 20,000 0.120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46,355 99.8666% 163,700 0.1203% 17,900 0.0131%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86,901 32.3652% 163,700 60.9681% 17,900 6.6666%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6,795 99.8756% 143,700 0.1202% 5,000 0.0042%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69,560 99.8018% 20,000 0.1205% 12,900 0.0777%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6,127,955 135,961,455 99.8777% 163,700 0.1203% 2,800 0.0021%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268,501 102,001 37.9891% 163,700 60.9681% 2,800 1.0428%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9,525,495 119,378,995 99.8774% 143,700 0.1202% 2,800 0.0023%
与会 B 股股东 16,602,460 16,582,460 99.8795% 20,000 0.120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均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第 1 至第 2 项议案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上述第 4 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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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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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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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胡 冰
负责人: 见证律师:
胡 冰 胡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