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87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价格: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114 元/股调整为 5.044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由 6.449 元/股调整为 6.379 元/股。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
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
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议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1 名员工
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万股调整为 1,982.0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
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00 股。本激励计划首次实
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07 人,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以人民币 6.8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9 名符合预
留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尚未授予的预留
权益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
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 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为 39 人,预留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6.00 万股。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除限售的全部 9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
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95.112
万股。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 年 5 月 29
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629.772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
上市流通。
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组织调动、退休、
身故、离职、个人层面绩效未能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由 5.114 元/股调整为 5.044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由 6.449 元/股调整为 6.379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
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事由及方法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35 元
(含税)。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85 元
(含税)。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6 元
(含税)。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0 元(含税)。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由 5.114 元/股调整为 5.044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由 6.449 元/股调整为 6.379 元/股。
(二)调整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
等事项,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发生派息情形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
因此,本次涉及的 367,080 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5.65-0.135-0.185-0.216-0.07=5.044 元/股;本次涉及的 59,900 股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6.85-0.185-0.216-0.07=6.379 元/股。
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组织调动、退休、身
故、离职、个人层面绩效未能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26,980
股。截至目前,前述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方法,
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 367,080 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整为 6.379 元/股,回购价款总计 2,233,653.62 元人民币加上支付给部分激励对
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
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