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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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639 号
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
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
市大厦8楼8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春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5人,代表股份119,961,385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65%(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
份数)。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9,892,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8,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
案》
   同意119,894,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 对 60,94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弃 权 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四)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19,655,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张春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9,655,0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宋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9,659,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肖靖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19,587,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刘鲁鱼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9,585,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王文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第2.02项及第2.0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四)项和第(五)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付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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