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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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信息披露工作
评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急管理》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
舆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者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
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包括以下方面: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
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者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者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
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子
(分)公司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
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舆情应对与处置纳入应急体系管理,应急工作领
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
和总裁任组长,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同职级副职
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为
成员单位,党群工作部牵头负责网络舆情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公司应对舆情的
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舆情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及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牵头组织各单位对可能引发重大舆
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及时搜集掌握、分析核实有关真实
信息,研判和评估风险,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
效性;按照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组织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
决策部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
场舆情,研判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后按
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披露或澄清,及时回复资本市场关切。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
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
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
配合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党群工作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上述单位和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
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
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
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审慎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应对舆情的过程中,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引导正面舆情,努力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
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机制:
  (一)相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在发现或者监测到各类舆
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按照《应急管理》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党
群工作部报告,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二)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党群工作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
组长、由常务副组长向组长报告。党群工作部结合舆情组建专门工
作组,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正面、有序
引导网络舆论。针对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等情
况,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并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董事会秘书和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应急工作领导小
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专题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
署。公司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子(分)公
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投资者联系电话和“互动易”等沟通平台的作用,保
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
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
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
人员,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
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
司应总结复盘,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
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
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知情
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
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
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者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
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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