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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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管理中
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切实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积极配合
落实《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持股行权、支持诉
讼等制度,支持和参与投保机构行权、维权工作,扩展建立投资者多
样沟通联络机制和沟通渠道,多形式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
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
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
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事务管
理中心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
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
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
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
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
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
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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