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确保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其职
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责任追究
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
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
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
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问责事项包括:
托他人出席会议;
的;
能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
公司损失的;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
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任;
禁入;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措施包括: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
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以上问责措
施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
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素所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
问责人应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
情节由被问责人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问
责对象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
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
举报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
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享有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
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对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需要
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按规定
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