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为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因生产经营、宣
传报道等需要对外传递、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提前报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
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
构查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
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五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
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
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
织公司证券事务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
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
中心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
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
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
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
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
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
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
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
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金、降
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
信息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 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
(四)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