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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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负责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
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中心。证券管理中心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章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
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
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任职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
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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