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规则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
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授权委
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