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
露期间的对外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
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所明确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
信息。
(二)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和决策,但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
件的信息,或涉及商业秘密及对公司利益、品牌形象等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内控信息、人
力资源信息、品牌信息等。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
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对外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定期报
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对外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依照本制度第九条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需履行以下报送程序:
(一)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相关单位负责人、
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经办人员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 1),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
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三)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 2),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表》
。
(四)对于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单位,可要求其采用一次性报备
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和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
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
第十条 向对外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对外信息使用人
签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
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
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
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
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
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 1: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其中部分细分的数据为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
如下:
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
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
露该信息。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
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函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2:
接收报送材料及保密承诺函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
本单位承诺:在上述信息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前,本单位将对上述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将信
息对外泄露、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否则,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签收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