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
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兰州丽尚
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全资与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
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审中心的经费支付,以确保内审中心能
够适当履行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
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中心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中心负责人考核。
第七条 内审中心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
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业工作经验;
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
技能,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职权。在执行具体审计任务时,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一贯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
计工作。
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时限
第十二条 内审中心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
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
济问题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内审中心可随时审计。
第十五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审
中心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十六条 内审中心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本制度对公司所属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
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开展以风险为导向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公司系
统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划,并负责实施;
中心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开展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内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进行沟通时,内审中心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中
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审中心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
及其他相关资料;
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等;
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善管理的建议;
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予以暂时封存;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
价;
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提出
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职权
料;
有关的会议;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资产;
并取得证明材料;
临时制止决定;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议;
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任的建议;
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
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
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
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六章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内审中心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
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
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
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
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②通
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
的取证签证单;③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
调查记录;④其他证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
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
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
计项目名称;③实施审计的时间;④审计过程记录;⑤编制者姓名及
编制日期;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
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②审
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的
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
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与
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②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
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
复印件或摘录件;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内审中心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前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审
中心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六条 确定审计项目:内审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
人和审计组。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
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内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
实施。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
于实施审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
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
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
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
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
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
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计证据为依据,
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
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
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内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
计委员会报出。
第三十条 内审中心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由
内审中心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
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
议,应在 7 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
申请后 3 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
应在 15 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
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
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内审中心负责督
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
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整改计
划情况反馈。内审中心应建立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台账,定期检查整改
落实情况。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报告审计
委员会及董事会,并建议将其纳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内审中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内审中心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审中心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
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终结,内审中心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
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
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
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
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
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
文件在后。
第三十九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
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
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 月底。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审中心内部。
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审中心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审
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