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行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存
货、委托贷款、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第四条 本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
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
行处置,并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资产的使用价值和
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
益流入。
第二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全面
清理核实,对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
在减值迹象,每年均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条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
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
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 公司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资产
减值准备。对随意变更会计估计计提减值准备的,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进行
更正和考核。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
形资产、商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或领用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其他资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
准备。
第二节 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
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
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
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
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
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
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
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十三条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
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按照相
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
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
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
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
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
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
损益。
第三节 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以及单项金额重大
(期末余额大于 100 万元)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期末单项金额非重大的,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账款和
其他应收款,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该组合期末余额
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
按账龄段划分的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
况确定以下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账龄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第十五条 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
不应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
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
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
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如债务单位撤
销、破产、资不抵债等)外,下列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
(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且账龄未超过三年的,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
的应收款项。
第四节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存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
估计该存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当的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
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
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通常表明存货的可收回
金额为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因环保合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预期现金流入低于合规处置成
本的存货;
(五)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九条 公司确定存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
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
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收回金额高于成本的,该材
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计量。
第二十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收回金
额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
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收回金额应当以产成品或
商品一般销售价格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计量,
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
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
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二条 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
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
况时,应当估计该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当的减值准备: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
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运行而预计的下跌;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所处的
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
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它不能持续经营的现
象;
(四)被投资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其经营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
于预期,如长期股权投资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
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发生的营业损失远远高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
计金额等;
(五)其他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可收
回金额计量。
第六节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
应当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当的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预料到建
成后所生产的产品无市场竞争力,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
定性;
(三)其他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
金额计量。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因环保
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致使已购进设备和材料无法用于该工程但可调
剂给其他工程或公司的资产,应转作存货或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根据其
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发生减值损失。
第七节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计提适当的减值准备:
(一)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且近期无处置计划,使
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从而对
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其他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
产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计量。
第三十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
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
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八节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
应当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当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代且近期无处置计划,使
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
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四)其它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可收
回金额计量。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摊销费用应当在
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节 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
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
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五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
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除一般坏账准备
按账龄法计提、一般存货在月末依据成本高于市价的金额计提跌价准备外,
计提特殊坏账准备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及审批权
限:
(一)公司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减值申请,说明资产预计损失
金额、原因、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公司财务部对资产减值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
意见;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20,000 万元。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未达前款标准的
事项;
(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四)根据会议纪要或决议、减值报告及相关证据,由总经理、实物
资产主管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由资产核销引起,本制度中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核销程序等包含资产核销。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
产发生事实损失的核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
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
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
事实损失的,应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
销。
第三十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
准备,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
行财务核销。
第四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查明
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
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
关证据,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四十二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
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
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证明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
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
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
证明;
(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六)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
明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七)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
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八)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
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十三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
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
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
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十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的、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
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
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
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
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
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
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
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据。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
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
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十六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
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三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及审批权限:
(一)公司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
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公司财务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
意见;
(三)公司核销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
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已履行该审批手
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
准备及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已履行该审
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
准备及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未达前款标准;
(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四)根据会议纪要或决议、核销报告及相关证据,由总经理、实物
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
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
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年度审计机构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
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建立档案,作
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核工作内容之一,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
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四节 核销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每年对核销资产管理情况编制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的
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本年的清理追索情况、账务处理情况及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核销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管理,以备查询和检查,
并按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存。存档资料包括:核销资产的基本情
况;核销资产的清理、处置和追索情况;核销资产的核销依据;核销资产
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