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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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41
号宁夏水利研发大厦 1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宏斌主持。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8,468,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9%。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9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中小投资者共计 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99%。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一)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票总数。
(三)合并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00、议案 2.00 采用累计投票
方式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根据法律规定,本次股东会全部议
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马继辉:
陈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