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5—091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
中心 107 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869
代表股份数(股) 1,102,077,50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6.2219
其中
代表股份数(股) 1,052,745,72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3.2577
代表股份数(股) 49,331,77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9643
代表股份数(股) 49,934,82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0005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表决及网络投票
(二)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052,142,679
股股份,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49,058,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42%;
反对 735,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3%;弃权 141,07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58,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42%;反对 735,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733%;弃权 141,0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5%。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079,033,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4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89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509%;反对 22,553,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1664%;弃权 490,6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19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078,865,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2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163%;反对 23,071,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2038%;弃权 139,7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9%。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078,856,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13,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964%;反对 23,083,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2265%;弃权 138,3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1%。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078,839,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1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697,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642%;反对 23,084,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2302%;弃权 152,6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胡江奇律师、唐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