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
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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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方式等内容。
尚苑路 8369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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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 6,30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518,328,59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20,177,564 股)的 33.3205%。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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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摘要的议案;
案;
案。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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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常小宝
承办律师:
杜 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