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再22转债”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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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再 22 转债”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再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再 22 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再升科技提前赎回“再 22 转债”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再 22 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7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9
月29日公开发行了51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总
额510,000,000.00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
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510,000,000.00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
包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000,000.00元,扣除保
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7,198,113.21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02,801,886.79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75,471.6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501,726,415.10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3号文同意,公司5.10亿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再22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
下: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
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26日,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再22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不低于5.486元/股。根
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已触发“再22转债”有条件赎
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再22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前赎回“再22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再22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再22转债”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赎回。同
时,为确保本次“再22转债”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再22转债”提前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在本次“再 22 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25 日至
级管理人员交易“再 22 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债券持           期初持有数     期间合计   期间合计卖 期末持
 序号          持有人身份
       有人              量       买入数量    出数量  有数量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
“再 22 转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提前赎回“再 22 转债”的有关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提前赎回“再 22 转债”有关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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