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2025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神州高铁)负责人考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
上级单位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州高铁本部。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
董事长、总经理、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经理层副职。
第三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
原则:
(一)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推动高质量发
展,增强发展活力动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
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决定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运用考核评价结果,促进形成更
加科学合理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第四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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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议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履行以
下职责: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神州高铁经理层个人业绩考核包括年度个人业绩考
核和任期个人业绩考核,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实施年度个人业绩考
核。负责人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应结合上级单位有关要求、企业年
度战略执行计划、全面预算重点目标任务、重点专项工作等确定;
任期个人业绩考核应结合企业战略规划重点目标任务等分解确定,
并主要选取需要长期努力改善的指标,实现考核压力逐级分解、
战略目标逐年分解和经营任务逐人分解。
第六条 考核指标要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聚焦重
点战略事项和相关保障措施,坚持以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其中,定量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 60%,例行常规性工作指
标权重原则上不得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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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业绩考核
总经理年度、任期个人业绩考核,应全面承接控股股东对本企
业的年度、任期考核指标,考核目标不得低于企业考核目标。
(二)经理层副职成员业绩考核
董事会应坚持以“岗”定责、以“岗”考责,经理层副职个人
业绩考核指标应结合岗位关键职责及分管业务领域,全面分解承接
总经理相应业绩考核指标,并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人一表”差异
化考核。其中,分解自总经理个人业绩考核的指标,权重不得低于
总经理对应考核指标权重,考核目标不得低于总经理对应考核目标;
多个副职共同承担总经理同一指标的,指标考核目标之和不得低于
总经理对应考核目标;共性业绩指标权重不得超过 50%。
第七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评价采取定量打分和
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相关评价主体进行打分。
第八条 考核目标按照“对标历史业绩力争改善,承接规划目标
主动加压”的原则,构建分档管理机制,强化“高目标、强激励,
低目标、弱激励”的考核导向,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挑战性。其中,
战略及经营类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战略执行计划值或
年度预算值;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战略规划值。
第九条 董事长年度、任期个人业绩考核全面承接神州高铁绩
效考核指标,直接引用企业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条 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以签订个人业绩合约的方式确定个人业绩考核内容。其中,专职
党委副书记个人考核系数按照上级单位开展的年度党建考核评价
等级确定,纪委书记个人考核评价系数按照上级单位开展的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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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年度考核评价等级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
(一)董事长及经理层成员个人业绩考核依据考核分数、按
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分为 A、B、C、D 四个考核等级;专职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个人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
称职四个考核等级。
(二)经理层成员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或年
度个人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个人年度业绩
考核结果应当认定为 D 级。经理层成员任期个人业绩考核得分
低于 80 分的,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应当认定为 D 级。
( 三 )总 经 理 个 人 业 绩 考 核 等 级 不 得 高 于 企 业 绩 效 考核
等级。
(四)结合总经理业绩考核等级,对经理层副职成员考核等
级实行强制分布:
考核等级为 A 级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 30%(不足 1 人的按 1 人
确定)。
为 A 级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 20%,且考核等级为 C 级或 D 级
的人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均不得高于 B 级,且考核等级为 C 级或 D 级的人数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0%,其中,考核等级为 D 级的人数比例不得低于 30%。
第十二条 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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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兑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个人业绩考核的考核指标及目标值、考
核结果由神州高铁董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副书记相关考核方案、
考核结果由上级单位研究确定。纪委书记考核的考核结果由上级
单位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绩效合
约。经理层成员年度、任期业绩合约应与上级单位人力部门事前
沟通,并于合约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人力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期内,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值一般应维持不变。
如遇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或企业战略重大
调整、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客观影响因素,上级单位对神州高
铁考核指标或目标值进行调整并重新下达目标考核责任书的,董
事会可根据调整后的目标考核责任书及时与经理层成员签订业绩
合约的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经理层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继任者应
当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业绩合约,并承接前任考核指标;经理层
成员分工发生调整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业绩合约或签订补
充协议。
第四章 年度薪酬
第十七条 薪酬总水平包含年度薪酬、年化任期激励、现金型
中长期激励和股权激励中的企业权益授予价值,以及符合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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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津补贴。
第十八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
薪。依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核定的党建奖惩,以及结合重
大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的额外奖励,纳入绩效年薪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薪酬标准
上级单位根据薪酬水平对标结果,确定神州高铁标杆岗位目
标薪酬,结合短中长期薪酬结构设置情况,确定负责人年度薪酬
标准。
(一)董事长、总经理:由上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
虑高端人才引进、稀缺人才调配、历史贡献等因素确定。
(二)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单位在神州高铁标杆岗位
年度薪酬的 0.6-0.9 倍之间核定。
(三)经理层副职:综合考虑岗位价值、工作难度、职责跨
度、业绩压力等因素,由神州高铁在标杆岗位年度薪酬标准的
级单位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本年薪是神州高铁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为年
度薪酬标准的 40%,按月等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 绩效年薪以年度薪酬标准的 60%为基数,与神州
高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一)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年度薪酬标准×60%×神州高铁年度绩效系数。
神州高铁年度绩效系数=神州高铁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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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为调节系数,一般为 1,具体由上级单位核定。当神州高铁
经济效益下降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时,按照本岗位绩效年
薪不增长原则综合确定。
在触发绩效考核特别奖惩机制的情形下,年度考核等级直接
认定为 A 级的年度,当年绩效考核系数原则上高于 1.1;受到考核
降级处理直接降为 C 级的年度,当年绩效考核系数原则上不超过
其中,按上述机制确定的总经理绩效年薪额度为发放上限,
神州高铁董事会按照上级单位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规定,结
合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合理确定。
(二)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年度薪酬标准×60%×(神州高铁年度绩效系数×
党委副书记个人考核系数按照上级单位开展的年度党建考核
评价等级确定:
考核等级 个人考核系数
A 1.1
B 1.0
C 0.9
D 0
纪委书记个人考核评价系数按照上级单位开展的纪委书记年
度考核评价等级确定:
考核等级 个人考核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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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1.1
称职 1.0
基本称职 0.9
不称职 0
对于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个人考核评价系数
按照党委副书记个人考核系数、纪委书记个人考核评价系数各 50%
权重计算。
(三)经理层副职的绩效年薪
由上级单位核定经理层副职绩效年薪总额,神州高铁在总额
内综合考虑经理层副职个人岗位贡献、绩效考核结果等合理拉开
分配差距。
绩效年薪总额=标杆岗位年度薪酬标准×60%×0.85×年度平
均在岗经理层副职人数×神州高铁年度绩效系数。
经理层副职个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级为不称职时上级单位
可酌情扣减经理层副职的绩效年薪总额。
经理层副职个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总额×个人分配比例×R。
个人分配比例=经理层副职绩效年薪标准×个人年度业绩考
核系数×在职月份÷12/Σ(经理层副职绩效年薪标准×个人年度
业绩考核系数×在职月份÷12)。
经理层副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系数=经理层副职个人年度业
绩考核得分÷100。
R 为考核等级调节系数,一般为 1,当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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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绩效年薪分配方案不满足以下机制时,在绩效年薪总额不变
的前提下予以调节,且同一考核等级的应当取相同系数。
(1)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等级为 A 级时,核定金额占比至少超
过相应人数占比的 10 个百分点。
(2)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等级为 C 级时,绩效年薪核定金额应
低于绩效年薪标准。
(3)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等级为 D 级或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
不称职时,不领取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与本企业经营业
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升相匹配,与职工工资增长相适应。
(一)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业绩完成值低于上年的,负责人
绩效年薪原则上应当下降或不得增长。
(二)因经营性因素导致当年新增亏损的,负责人绩效年薪
原则上应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
(三)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绩效年薪不
得增长。
第二十三条 党建奖惩
上级单位如向下设置党建奖惩,依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奖励
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促进科技创新进步、推动国投产业培
育、推进企业转型脱困等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在年
度业绩考核、薪酬激励中未充分体现的事项,经上级单位认定可
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薪酬标准的 20%,纳
入绩效年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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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和其
他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神州高铁如开展任期激励,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神州高铁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其他中长期激励
机制,具体按照上级单位批准的中长期激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津补贴及福利性待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神州高铁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
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二)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
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
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三)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通信等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相关补贴等。
(四)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
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第二十九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建立的企业年金,其企
业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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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负责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参与本单位企业
年金计划职工平均水平的 5 倍。
第三十一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
险,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
保险待遇按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神州高铁不得为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
险、分红型商业保险以及其他高端商业保险。
第三十三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非货币性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员
工同等享受。
第七章 薪酬待遇支付
第三十四条 薪酬支付
(一)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支付标准为基本年薪除以 12。
(二)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周期为 3 年,
绩效年薪的 85%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兑现,绩效年薪的 15%
在后续 3 年内结合兑现条件达成情况按照 5%、5%、5%的比例支
付。对于在递延期内发现神州高铁负责人在绩效年薪归属年度因
存在重大风险、业绩严重不实启动考核追溯调整机制的,经上级
单位认定,扣减部分或全部递延支付的绩效年薪。
(三)绩效年薪可结合实际按月预发,预发比例原则上不应
超过绩效年薪标准的 25%,神州高铁连续三个月出现利润总额累
计同比下降且完成进度低于预算时间进度的,应暂停负责人本年
度剩余月份的绩效年薪预发。
(四)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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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五)中长期激励根据业绩兑现达成情况,按中长期激励有
关规定兑现。
第三十五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
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应企业承担
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八章 规范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年度内岗位发生变动的神州高铁负责人,自岗位
调整通知文件印发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薪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因组织调动、退休、身故等原因离开原岗位的神
州高铁负责人,自岗位调整通知文件印发的次月起,除按当年在
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按当期在负责人岗位
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任期激励和现金型中长期激励外,不得继续
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其中,因在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或病休等
原因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保留在企业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
在企业领取基本年薪。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纪违法、主动辞职、不胜任岗位等原因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被解聘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发放绩效年
薪、任期激励和现金型中长期激励。以往年度绩效年薪递延部分
符合兑现条件的仍可支付。
第四十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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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四十一条 神州高铁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或发放薪酬、
津补贴、福利性货币收入,兼职取酬等违反上级单位薪酬分配政
策的,应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视情节轻重减发或扣发全部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现金型中长期
激励。
第四十二条 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实行单独核
算并设置明细账目。每年 8 月底前,神州高铁将负责人上年度薪
酬核定方案和兑现情况、津补贴和福利性待遇情况报上级单位人
力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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