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
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
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
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
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
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
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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