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科技: 晶方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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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它高
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
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案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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