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已经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审议通过,2025 年 12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科工股份”)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考核体系,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系统”)的各类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投资是指以资金、实物、资源或无形资
产等方式进行投入并获取经济效益、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为,主要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主要包
括基建投资、技改投资、科研投入、数字化投资、小型基建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
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含金融股权),主要包括新设、增
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
制度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系统的所有投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资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或战略规划中的重点发展方向,投资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改善盈利模式,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满足附件 1 规定的最低投资收益要求。股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
收益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金收益率,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考虑
一定的风险溢价适当上浮确定。
业务板块或特定区域内的投资活动应做到规模化发展,资源集约
利用,避免投资过于分散和重复建设,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原则
上不得进行股权投资活动。
必须履行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核或批准程序后方可进行出资或项
目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
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决策、审批,以及资金筹措、实施监督、
风险控制、责任考核、项目后评价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的综合管
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具体履行以下投资
管理职能:
制公司系统投资需求计划,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投资项目的批
复结果,负责提出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建议指标及考核标准,纳
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会同
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活动实施过程监督以及后评价工作等;具
体负责公司境内外基建投资、股权投资及小型基建投资的前期立
项、投资决策的归口管理。
项目、小型基建项目的项目实施(含招标采购)的归口管理,投
资项目工程技术指标体系的建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技改投资
项目实施过程监督以及后评价工作。
口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可行性、先进性等相关内容
进行审核。
资活动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建立,投
资项目有关指标符合性的审查,负责指导项目融资、担保及公司
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筹措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投资项目竣工后的
决算工作,负责指导资产投资和股权收购项目的估值分析、审核、
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量、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类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风险提示及预防建议,
负责投资项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负责投资项目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
构建立与完善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投资绩效的考核及奖惩
兑现工作。
审核, 配合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估和预审、前期
立项、投资决策报批及催办工作。
违规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公司系统各业务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
投资项目遴选,执行投资管理流程;负责落实项目相关边界条件
和实施条件,上报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申请报告,汇报投资项
目情况,对项目边界条件、实施条件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须经
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超过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内
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额
度在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总经
理批准实施;额度超过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投资活动原则上按照前期立项、投资决策、项目实
施、后评价四个阶段管理。
因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投资或开发价值的项目,
实施单位应及时商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项目核销或终止的决策程
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研
究投资项目初步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论证投资必要性、可
行性。对于符合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的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开展前期立项工作,履行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决策。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前期立项申请报
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组织各职能部门
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核小组对前期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项
目实施主体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及建议完善前期立项申请报告后,
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材料,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
单》等相关规定进行前期立项决策。
第十二条 同意前期立项的投资项目,可以签署项目合作意
向协议或资产并购框架协议(明确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等事项,
但不得对是否收购、收购价格等重要事项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承
诺),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可研工作或开展资产并购尽职调查工
作。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申请获得决策机构批准后,项目实施主体
单位应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门力量或聘请专业机构
深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投资决策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可研完成并审查通过后(并购项目需完
成尽职调查),履行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向归
口管理部门提交投资决策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况;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组织各职能部门
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决策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项
目实施主体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及建议完善投资决策申请报告后,
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材料,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
单》等相关规定,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和
外部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审核的重点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经济性、竞争力及项目风险的分析与判断,对下一阶段的工
作原则及项目边界条件进行界定。
第十六条 开展并购及境外投资活动,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国内外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等专项服务,以满足相关监管机构对投资决策审查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负责提
供完整的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及地区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政策及办
事流程,以及与国内相关法律、政策的比较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决
策信息。
境外投资活动除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国
家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决策核准或获得批准后,实施前须由项
目实施主体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经公司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研
究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决策的重点是项目的建设条
件和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配套工程的核准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后,纳入投资计划管理。投资
活动应当纳入投资计划,未下达投资计划或没有相关批复的项目
原则上不得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计划内容包括:
工程等;
第四章 投资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按
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不得任意增加和改变项目内容,未经批
准不得突破投资预算。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项目的外部
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增加预算和部分变更投资项目内容的,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经济技术分析等资料报
告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后,报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通过后执行。投资主体及投资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
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或项目实施主体应对申报
投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对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过程
控制并对基建及投资后的运营绩效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参股投资项目的过程控制,由投资主体委派
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公司直接控股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应
分别明确项目投资及运营管理责任人和项目工程建设责任人,并
分别明确其工作职责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股权投资项目注册公司前的投
资协议、公司章程等重要公司设立文件应经公司规划发展部、证
券与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及实施单位,应做好公司设立、基建、
运行过程中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项目公司应将公司设立的全套
文件资料、历年召开的“三会”的材料及年度审计报告送交办公
室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部通过审核股权投资单位的“三会”
材料,每年实施股权登记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股权长期投资进行过
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技改、小型基建投资项目,投资单位应
严格遵守公司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造价、工期等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投标商资质审查,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在技术、商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的同等条件下,按最低价格原则中标。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
保部、监督部(审计部)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投资项
目的过程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监察工作等相关制度,
完善内控机制,建立监督与约束机制,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
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
第五章 投资后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投资实施前,应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
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人和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与公司签订投资风险控制责任书,以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奖
惩措施。
投资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
投资绩效目标由人力资源部按年度纳入项目投资或管理单位的
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范围,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对于实施
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时开展中期后评价。
(二)股权投资项目完成出资、增资或股权交割一年后两年
内。对于整合周期较长、业绩波动较大的股权并购项目,可开展
多期后评价,并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
(三)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风险突出、与预期效果可
能存在较大差异的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项目,适时启动后评价。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及时撰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提交
归口管理部门,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后评价所需资料。总
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逐步建立完善投资决策责任追究与考
核制度。对工程建设未经批准超概算、出现工程安全质量问题、
正式运营后出现经营性亏损或其他与可研报告相关指标预测有
较大出入的,视情况追究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人和投资项目单
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或管理单位应针对重大投资活动可
能出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制订处理预案。出现问题后,
投资单位应迅速启动预案,同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应从股权管理的角度对投资项目
的实际运行效果向公司提出股权处置的意见及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系统的各类投资行为,应按照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对外
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修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 年 1 月 3 日印发
的《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