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已经于201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2025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责任、履职行
为、培训考核,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科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部。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任职培训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任职条件的说明、现
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
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
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
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
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和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