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ST长药 公告编号:2025-10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长药”)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
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
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项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
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
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
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告知书》(〔2025
〕1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先生、杨正辉先生、郭晓伟先生、李金凤女
士、韩庆凯先生、罗飞先生、郑树峰先生、胡正盈先生、杨英环女士、李萱女士、
杨月晓先生、宁潞宏先生、张涛先生、邓远军先生: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长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
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
营管理工作。
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
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
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
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
、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
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
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
综上,*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长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罗明2015年6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长,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长江星总
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总经理
,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综上,罗明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安排相关人员制
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
郭晓伟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
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金凤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
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韩庆凯2022年7月至今担任*ST长药董事,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代为履行*ST
长药董事长职责,签字保证*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是*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飞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担任新峰制药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
担任长江星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担任长江源执行董事,2023年9月至今担任长江
星董事。案涉期间,罗飞参与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并在明知金额
不符的情况下协调客户对询证函进行确认,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树峰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
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胡正盈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
根据*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
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英环2023年8月至今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2023年9月至今根据*ST长药委派
担任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
*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3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萱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
星的控制和管理,作为*ST长药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杨月晓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董事会秘书,2016年8月至今担任
*ST长药副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根据*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签字保证*ST
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
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潞宏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担任*ST长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
字保证*ST长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
长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涛2017年11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
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远军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担任*ST长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
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
款;
二、对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杨正辉、郭晓伟、李金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韩庆凯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罗飞、郑树峰、胡正盈、杨英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李萱、杨月晓、宁潞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七、对张涛、邓远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罗明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罗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杨正辉违
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杨正辉采取
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
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
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