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融科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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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5           证券简称:海融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91,291,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7789%。(公司总股本为 125,839,268 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
有股份数 401,830 股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5,437,438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0,987,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53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304,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309,3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304,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25%。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 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6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0%;
反对 12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3,3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提案 2.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6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0%;
反对 12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3,3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44,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7%;
反对 12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弃权 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63,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
反对 12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0,43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发平、林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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