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51226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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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800 号
致: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5:0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
路 46 号信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潘肇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5,539,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089%,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4,273,0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381%。
票的股东共计 14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66,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770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0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776,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7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置换部分债权重组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5,432,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69,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9%;反对97,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0%;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补李庆基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5,131,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9,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368,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9%;反对98,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2%;弃权309,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
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兰志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戎魏魏
                                        ______________
                                            黄路阳
本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33 层,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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