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87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以书面形式
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以书面传签形式完成召开并形
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10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0 名。会议的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业务连续性专项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
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26年本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同业借
款等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票据贴现、福费廷等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
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
见附件2。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
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26年本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票据转贴现资产转移
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请见附件3。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1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26年本行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与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与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不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
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有效
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26年本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
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
存款类交易不含活期存款和本行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披露程序的协定存款交易。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
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
见附件4。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外包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中信银行预
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关于修订中信银行信息披露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制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及豁免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总行一级部门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一、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项下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如下: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9年11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246,679,047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均。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
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
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
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
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
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0,109.33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实现营
业收入215.5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82.24亿元人民币。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间接持有14.14%股权。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8日,注册资本为2,178,986.0711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凯。公司经
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
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末,公司总资产36,449.93亿元人民币,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二、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项下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
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
限 公 司 间 接 持 有 19.84% 股 权 。 公 司 成 立 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 , 注 册 资 本
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为张佑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证券经纪(限山东
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
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20,263.10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实现营
业收入558.1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39.16亿元人民币。
三、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项下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
况如下: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行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于1982年09月15日,注
册资本为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
楼中信大厦89-102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境内
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
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
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
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
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
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
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
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末,公司总资产123,391.12亿元人民币,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本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7
日,注册资本13,90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
信大厦89-102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公司经营范围为:1.投资和管理金
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
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
(1)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
(3)机械制
造;
(4)房地产开发;
(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
(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
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
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
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截至2024年末,公司总资产115,892.30亿元人民币,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4日,
注册资本为4,20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
大厦53层,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
(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金融
控股公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末,公司总资产113,023.21亿元人民币,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
见上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4.53%、4.94%股权。公司成
立于2005年11月2日,注册资本为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刘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
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6,627.57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实现营业
收入172.8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0.99亿元人民币。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成立于1983年12月15
日,注册资本为5,70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法定
代表人为张建民。公司经营范围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
产经营与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中国中信金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银行)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除依据监管规定和意见可豁免的业务外,
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拟与广发银行开展票据贴现、福费廷等授信类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
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
类交易的议案》,同意2026年中信银行与中信金融资产开展同业借款等授信类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与广发银行开展票据贴现、福费廷等
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前,基于中信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
查了上述2项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
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项下的2项授信进行了逐项审查,并均予以
认可。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
有效。
二、中信银行2026年与中信金融资产开展同业借款等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与广发银行开展票据贴现、福费廷等授信类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上述2项关联交易均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
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
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
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逐项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开展票
据转贴现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2026年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
类交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
转移类交易的议案》,同意2026年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开展票据转贴现资产转移
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
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并予以认可。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
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开展的上述票据转贴现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符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开展的上述票据转贴现资产转移类关联交
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
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2026年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开展存款类1关联交易,分别为: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与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300
亿元人民币、与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控)开展存款类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与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
易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
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
类交易的议案》,同意2026年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与中信有限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300
亿元人民币、与中信金控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与中信证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与中信建
投证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与中国烟草开
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
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
存款类交易不包含活期存款和本行已与关联方履行了董事会审议、披露程序的协定存款等存款业务。
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
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中信有限、中信金控、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中国烟草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中信有限、中信金控、中信证券、中信
建投证券、中国烟草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
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
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
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逐项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