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置: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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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范   围
 本规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组成、职
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其薪酬与考核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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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中薪酬考核事项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
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提名人选、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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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经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负责制定董事、经理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经理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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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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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上述会议资料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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