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不断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国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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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基金等投资机构、行业媒体、证券分析师等
专业机构和人员;
(三)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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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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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参加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新闻发布会、重大事项说明会、路演推介、
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
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四)向公司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
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五)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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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上市法规中心/追责办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
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
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
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
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
咨询;
(八)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必要时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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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交
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
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
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一)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
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
意见;
(十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
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十三)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总结投资者关注的
共同性问题,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
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机构推介会、分析
师说明会等重大公共关系活动,或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接受媒体采访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对其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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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
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
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全资子公司和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支持的公
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
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由专人负责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
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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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热
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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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五)邮寄资料;
(六)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七)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新媒体平台;
(十)路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一)走访调研投资者;
(十二)其他适当途径。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楚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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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投资者的沟通应严格遵照《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平性和一致性。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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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地来访或以电话、信函、网络等形
式问询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认真接待、适当回
复。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在必要时安排投资
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沟
通过程,避免参观沟通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
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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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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