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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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等职能,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至少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向
全体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需通过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以下事项需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
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含视
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如有
特殊情况,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
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被委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的姓名、召开
方式;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
况及行使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
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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