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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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67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相关内容: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
  经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证监会令 154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
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
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
务负责人钱烨、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及《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
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
改,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下属公司管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
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
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 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
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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