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77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8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6 - 2026/1/7 202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 股股
东。
有关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请参见本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qcbank.com)发布的《于
根据本行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
三季度利润预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普通股总股本 3,474,585,802 股为基数计算,本次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分红金额。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因可转债转股,本行总股本增加至
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相同系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所致,以此计算的实际分配
总额为 585,120,666.02 元。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3,474,588,278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0.168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5,120,666.02元。其中,A 股
总股本为 1,895,549,066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319,213,561.27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6 - 2026/1/7 2026/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 A 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发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五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
关规定,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684 元。
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限售股股东在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所得,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
(2)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行将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知》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156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
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156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或地区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公告》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1684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3367417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