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
或“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基础,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现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报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
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在年报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
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重点等内容,并特别
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履行与公司年审注册
会计师会议的职责。会议应有书面纪要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部分独立
董事发出定期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
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
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
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独立董
事年报工作制度》(皖通高速法〔2023〕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