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 皖通高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8: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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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
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导致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
由董事长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
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和投资者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
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三)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
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
通、汇报,出现披露重大失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进行补充、更正
的;
  (五)因个人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六)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
分清责任;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
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人员的追究责任形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三)降薪、停薪;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公司在进行第十条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免除,或者提请股东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对提供需披露的年报信息外部人,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
确、 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
对涉及差错股东单位所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皖通高速法〔2023〕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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