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8: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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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
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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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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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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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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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本制度第十七条涉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于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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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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