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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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
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
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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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
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并按本制度提交审批与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
,并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
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六)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授权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
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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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
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
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
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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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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