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8: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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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能管理机构设置
第三章 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第四章 生产经营机构设置
第五章 其他机构设置
第六章 机构规格
第七章 机构的调整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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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建立运转高效、契合公
司战略发展需求的组织结构,更好地发挥组织效能,结合甘肃
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设非法人组织机构的设立、撤
销、合并和变更管理,各单位(总部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
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三条 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要求,并严格遵循规范程序予以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
     (二)战略匹配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应匹配战略发展定位
及经营目标,应与主要产业、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等相适应。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应明确管理的责权
利,实现机构间的制约与平衡,避免出现责权利不对等。
     (四)效率优先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应有利于机构之间协
同,内部组织运行高效,内部信息充分共享和快速流转。
     第四条 组织机构按功能定位分为:
     (一)职能管理机构,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党内监督专责
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等;
     (二)议事协调机构,包括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专班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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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经营机构,包括公司、生产作业(业务)机构
等,其中生产作业(业务)机构包括厂(部)、中心、站、车
间等。
  (四)直属单位,包括科研院所等;
  (五)专项办事机构,包括工作组、项目部等;
  (六)驻外办事机构、境外办事机构等其他机构。
        第二章   职能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总部职能管理机构以支撑集团战略发展和有利
于多元化产业集团管控进行设置。
  各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设置应保障履行党建工作、经营管理、
安全生产及环保等权责,有利于提升组织运营效能。
  第六条 公司总部职能管理机构按“室”设置,以“大部制”
运行,可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敦种先锋公司保持现有组织架构设置不变;具有较强独立
生产经营属性的单位可内设管理机构,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内设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职能管理机构设置应明确机构定位、主要职能职责
等。相同或相近似的职责,一般应由一个职能管理机构承担,
确需由多个职能管理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第三章   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第八条 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方可设立: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
上级部门明确要求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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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明确规定,需
要设立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跨部门、跨领域需要经常组织协调,
单个职能管理机构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四)其他需要设立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各级职能管理机构不得在相关会议纪要、工作
方案等材料中提出设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不得随意要求各单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条 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
工作的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后,经拟任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负责人同意,向相应的机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建议
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名称;
     (二)设立的依据和理由;
     (三)征求拟任领导、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情
况;
     (四)组成成员职务情况;
     (五)主要职责任务及具体承办机构的职责任务;
     (六)工作运行机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
核定编制、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管理机构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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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应协调统筹日常工作的
开展,对工作进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要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议事协调机构的组成成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配合好日常工
作,服从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下设办公室的工作调度。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成员数量,不得将无关单
位或人员纳入成员范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成员一般只列示职
务。
     第十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相同或相近、交叉或涵盖,
或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应当予以合并。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
销:
     (一)对应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议事协
调机构已经撤销的;
     (二)主要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主要任务已经转为常规化、常态化阶段,明确由相
关职能管理机构承担的;
     (四)主要任务可以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或相关领导牵头
协调解决,并已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的;
     (五)长期未开展工作或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
要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机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本级议事协
调机构管理台账,严控相关机构数量,每年进行清理规范,加
强监督检查,推动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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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生产经营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机构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敦种先锋公司内设生产经营机构根据实际管理运行
情况设置;
  (二)其他分公司和一级子公司,一般按“分子公司—生
产作业(业务)机构”架构设置。生产作业机构根据需要可设
置“班组”。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业务)机构等设置原则:
  (一)符合区域化、专业化、一体化要求;
  (二)符合生产运行、高效衔接要求;
  (三)符合生产工艺和投入产出运营管理要求;
  (四)有利于作业组织和生产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班组设置原则:
  (一)符合生产作业区域和作业特点,保证安全生产;
  (二)符合工艺流程特点,管理便捷、高效;
  (三)符合工作性质及职责要求,有利于组合、分工协作
且充分发挥人员潜能,有利于劳动组织和生产作业管理,有利
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职工职业安全健康。
          第五章   其他机构设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直属科研院(所),负责产业相关科技
发展支持保障和具体科技研发工作等。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不单独设立直属机构、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项办事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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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推进或完成某项工作,可临时组建工作组、项目
部等专项办事机构。工作组、项目部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职
责、工作机制等。
  (二)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遵循精简精干、专业
高效原则,内设专业机构。
  (三)工作组、项目部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原建议设立的
机构提出撤销方案,并履行相应程序。
  (四)公司机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本级专项办事
机构管理台账,严控相关机构数量,每年进行清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明确具体工作职责、业务范围
等,一般不内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机构原则上挂靠在牵头负责工作任务的职
能管理机构,并与被挂牌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章   机构规格
  第二十四条 机构规格设置应与产业发展定位、公司规模、
工作量等相适应,并可根据公司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子公司规格:
  公司所属具有较强独立生产经营属性的分公司和一级子公
司规格一般为内设正职单位。
  第二十六条 职能管理机构规格: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规格一般为内设正职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直属单位规格:
  公司直属科研机构为内设正职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专项办事机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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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重大建设项目部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难度,
设置为内设正职或内设副职单位。
  (二)公司重大工作组可根据工作任务难度,设置为内设
正职或内设副职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其他机构,可根据需要适配相应
的机构规格。
         第七章   机构的调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机构作出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需做出调整的;
  (二)发展战略、管理架构、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管理
要求或任务目标等发生变化的;
  (三)机构职责重叠交叉、缺位或者职责分工不明确的;
  (四)丧失功能或无存续必要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所属生产经营
机构及驻外办事机构、境外办事机构等的设立、撤销、合并和
变更,执行公司“三定”方案制定和实施办法有关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办事机构的设立、撤
销、合并和变更,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公司
机构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组建项目部
的建议方案,经公司机构主管部门、商投资和建设主管部门审
核,并报相关会议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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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办事机构、班组等
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由公司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挂牌机构的调整,比照被挂牌机构调整程序办
理。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机构主管部门应承担
管理责任:
     (一)对公司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设计不当引发的组织机
构职能重复、交叉、缺位等问题的;
     (二)对各单位机构设置把控不严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直属
单位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超越权限擅自调整本部门、本单位内设机构的;
     (二)未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职能职责文件履职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超越权限擅自调整组织机构设置的;
     (二)本单位内设组织机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设置、调整、
维护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考核、问责情形的,执行公
司考核和问责管理相关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组织机构信息按权限由各单位自行维护,做到及
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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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各级法人性质的组织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执
行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和分公司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规范本单位组织机构管理,明确组织
机构设置权限、程序和标准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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