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
理工作,规范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价值创造原则:市值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通过持续的价值创造来提升
公司的市值。公司应该专注于提高盈利能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和优化资本结
构等,以实现可持续的增长,推动公司市值提升;
(二) 信息透明原则: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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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确保
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进行市值管理,不得操纵市值或采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 长期视角原则: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益,
从而保持公司市值的稳定和增长。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
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
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
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
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与实际
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及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表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
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
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
(一)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
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
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
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市值管理相关要求;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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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探索与实施资本运作,包括并购重组、股权回购等,提升公司资产质
量和盈利能力。
公司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市值管理的具体
要求,共同提升公司质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
信心。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
信心。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聚焦
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ESG 管理;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
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推
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
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
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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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 如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 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财务部门
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 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
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 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
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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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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