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8: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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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
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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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
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公司的有关部门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投资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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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及现场勘查实物,检查
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及时制止决定;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针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
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
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公司主
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的要求,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
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
计事项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
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小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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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
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
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
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及时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
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经过必
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分发被审计公司和本公司
有关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    已经出具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
者。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等审计
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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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
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所在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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