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匹
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意见,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确定,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不在公司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工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职务工资、
绩效工资三者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照其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
确定,按月发放。
(二) 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
结果确定。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
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择机
制定激励方案,获有权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务工
资,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公司预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工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中长期激励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并结合公司制度计算、发放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基于岗位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制
度生效之日起,公司 2025 年 7 月 21 日生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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