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22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
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
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领杰”)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为东莞领杰和建设银行在 2025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7 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
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所
形成的债权提供本金最高额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质
押权利不得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
和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为东莞领益和建设银行在 2025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7 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
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
律性文件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本金最高额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额权利质
押担保,质押权利不得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
控股子公司 公司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合计 4,000,000.00 - 10,000.00
被担保人东莞领杰、东莞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
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
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领杰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债务人(甲方):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合同为乙方为东莞领杰办理授信业务而将要
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 2025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7 日期
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
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
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
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
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如甲方
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所称的“质押权利”系指由甲方合法拥有且依法
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部分专利权,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质押权利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
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
权利的,乙方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质押权利自行拍卖、变卖并就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东莞领益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债务人(甲方):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合同为乙方为东莞领益办理授信业务而将要
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 2025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7 日期
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
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
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
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
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如甲方
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所称的“质押权利”系指由甲方合法拥有且依法
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部分专利权,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质押权利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
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
权利的,乙方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质押权利自行拍卖、变卖并就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395,551.8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0.46%。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20,522.45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2,895.76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2,133.6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