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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547 号
致: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颖泰嘉
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14:00 在北京市昌平区
生命园路 2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伯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
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166,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166,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授信额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37,555,0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7,555,0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