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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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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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等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投 票平台 进行投 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
年12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2人,代表股份共计443,072,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人,代表股份共计426,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6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7人,代表股份共计426,0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
络投票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02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二项,即: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上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二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7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30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62%;反对19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1%;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29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3,30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62%;反对19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1%;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