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建议推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
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
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
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书面提案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送达公司。
资料;及 (ii) 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举行日期前十日结束。
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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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