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 华泰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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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流程,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与经营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
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因
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
规范离职全流程管理;
  (二)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流程及治理结
构稳定性;
  (三)权责对等原则:明确离职人员的移交义务、后续责任及公司追责追
偿权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离职相关信息,接受股东及
监管机构监督。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以下情形:
  (一)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二)主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被依法解除
职务;
  (五)其他导致职务终止的合法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与生效条件
  (一)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职原因、生效时间
及未结事项说明,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原董事应
在改选后的董事就任前,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报
告之日起生效,具体程序可参照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执行。
  (三)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
离职人员的职务、离职原因、离职生效时间、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对公司的影
响等信息。
  第六条 解除职务程序
  (一)股东会可依法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依法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依法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逾规定期限;
起未逾3年;
期限未满;
  (三)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被解任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聘
任合同约定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 离职移交与审查程序
  第七条 移交义务与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继任者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完成全面工作移交,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二)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子资料;
件;
     第八条 离任审查与审计
     (一)公司应对离职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专项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二)若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关键事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应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人员应全力配合
审查与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忠实义务与保密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3年内持续有效,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内幕信息等的保密义
务,不因离职而解除,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股份
增持、竞业限制等),不因离职而免除,离职人员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未按方案履行的,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
失。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任期内及离职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司法强制执行、继承等法定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终止;公司发
现相关违规行为的,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三条   离职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启动追责程序:
  (一)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开承诺;
  (三)违反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或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四)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追责程序
  (一)公司发现追责情形后,由董事会牵头组织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及追
责方案;
  (二)公司应向离职人员发出追责通知,说明追责依据、事实及要求;
  (三)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要求离职人员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内部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
亦同。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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