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 皖通高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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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
或“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
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
及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
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或
  (五)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二)公司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七)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一名或两名自然人共同出任。在二人共任的情况下,
董事会秘书的职务应由二人共同分担;但任何一人皆有权独自行使董事会秘书的
所有权利。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的
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贯穿于他的整个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的一段持续期。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及离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根据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签订的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应承诺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要求办理董事会日常行政事务,协调董事会内
部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
  (2)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有关文件及函件的准备,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讨论的各类议案;
  (3)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承担会务工作,
负责会议记录以及会议文件和记录的保管,主动跟踪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4)负责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起草、修改及印发分送事
宜;
  (5)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
参加公司所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
料;
  (6)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
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
  (7)积极主动与公司经营层、证券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及传媒沟通,及时
提供公司相关情况给董事会参阅;
  (8)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处理
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传媒的联系,增强公司知名度与透明度;
  (9)负责管理股权和董事会的文件档案,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
册、主要股东持股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
  (10)负责协调向有关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
  (11)完成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皖通高速法〔2023〕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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