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
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
要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公司董事会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
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
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
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
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
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审核委员会
年报工作制度》(皖通高速法〔2023〕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