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订、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室制定和修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披露。
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本制度第三条所涉人员和机构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承办信息披露日常工作,董事和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
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送联交所和上交
所。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
的机会获得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
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
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
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收购报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及时披
露的关联/连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
分立公告及其他联交所或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
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的情况;
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和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报告的披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前述程序擅自处置公司未公开
信息。
(三)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编制主体为董事会秘书室,审核主体是董事会
秘书。
(四)信息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发布;在无董事会
明确授权情况下,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公开披露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后将信息披露情况报告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室保存好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六)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董事会秘书室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
告。
(七)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收集整理。重大信
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秘书室负有积极配合义务,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
事会秘书室。
子公司重大信息范围、报告流程按照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实
施,进一步细化重大信息范围、报告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如
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秘书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
(五)上述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机构或人员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确立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并履行相应的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电话、网站、报刊等方式建立健全与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渠道,提供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执行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董
事会秘书室设置档案管理员,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记录和信息披露档案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的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明
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
件)。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
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尚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公司应
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
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
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联交所。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秘书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送相应交易所审核;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公司本部各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供该等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有关会议。公
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取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皖通高速法〔202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