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 皖通高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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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
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
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
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
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
项的内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买卖公
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信息而无法律依据需要报送的,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管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等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
提供《保密提醒书》
        (附件),董事会秘书室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查。具体登记要求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
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室登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外部信息使
用人管理制度》(皖通高速法〔202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醒书
附件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醒书
       单位(个人):
  贵方依据规定,要求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报送的           信
息属于我公司未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我公司的
《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规定,
在上述信息披露前,贵方负有保密义务,需要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工作。
非与我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我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证券。
即通知我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我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我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我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证券的,我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贵方能予以理解和支持,配合我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
将提醒书盖章(适用于公司)或签字(适用于自然人)后交付于我公司。
  我公司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
  我公司联系电话:0551-65338697
  我公司传真:0551-65338696
  对于贵方给予的理解和支持,我公司再次表示感谢!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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