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 皖通高速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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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董事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安
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的战略发展
方向,制订公司的战略规划,监控战略的执行,适时调整公司战略和管治架构,
组织审查公司拟投资的项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对战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是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依据。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
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由五名成员组成,成员内包括董事
长、其他在公司任职的执行董事以及独立董事至少各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运作特点,具有一定的
市场敏锐感和综合判断能力,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及国内外经济、行业发
展趋势。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兼任。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任何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
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
责。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本工作细则内行使职权,向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司的战略规划,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购或兼并其他企业的方案;
评估及确定公司面对的 ESG 风险;
汇报重要 ESG 事宜;
表现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期望和要求保持一致;
同时建议具体行动或决策以供董事会考虑;
ESG 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权限的不同,战略委员会拟订的有关方案需形成
报告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时间视需要而定,由战略
委员会主席召集及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
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社会专业人士、咨询机构或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对应职能部门,协助战略委
员会行使职权以及贯彻、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决策。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建立课题制度,将有关研究报告和讨论的议题形成
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核。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秘书应负责作好会议纪要,并根据需要在合理的时间
内将会议纪要递交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并由独立董事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留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董
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皖通高速法〔2023〕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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