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 皖通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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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经营例
会、绩效对话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以便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为投资者提供
满意的解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公司
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七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
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
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一)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二)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三)投资者大会、“一对一”会谈;
  (四)分析师会议、实地或网上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邮件;
  (六)公司年报、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八)股东会;
  (九)其他方式。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
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
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或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
  (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二)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三)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四)公司证券交易出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会前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举办情况。一般情况下,出席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经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组
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常设机构,配备足够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公司本部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按照监管要求完成规定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主动增加公司自愿性信息
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路演材料等;
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机构举办的投资者大会,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说明会、业绩发布会、网络会议、网上路演、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会议;
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三)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整理资本市场的有
关信息,提供给公司管理层决策参考:
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系状况的报告;
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四)保持与财经媒体的友好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的
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五)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
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
关系工作责任人;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
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秘室的日常联系;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督
促联系人向董秘室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一)办公室、运营服务部(安全管理部)、养护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应
定期向董秘室提供或抄送行业运行、通行费征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战略发
展、重大投资等方面的分析材料;
  (二)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
场的问题;
  (三)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来访接待、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等;
  (四)公司媒体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财经媒体策略时,应和董秘室保持频
繁的双向沟通,将公司的主旨信息准确传达给公众;
  (五)公司办公室应配合公司投资者活动、做好组织、接待等工作,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实地参观、分析师交流会、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交流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
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六章 董秘室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秘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和掌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
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专业知识
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投资者关
系管理办法》(皖通高速法〔2023〕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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